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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濫權檢察官何時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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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21 22:02   更新日期: 2010-04-21 22:03   0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0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不適任檢察官退場機制」空喊到何時?當大家都默許製作不實筆錄的檢察官繼續存在、當大家都認為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是家常便飯,這個國家還稱得上是一個法治國家嗎?司法改革了十幾年,究竟改革了什麼?

日前媒體報導民國85年曾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三審無罪確定。14年前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侯寬仁,被監察院認為偵辦太極門案違法濫權,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是為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等八大缺失,91年即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但台灣高檢署日前才完成調查報告,回覆監察院,認為侯寬仁86年4月起訴太極門案,同年6月18日通知台北市政府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行政責任追訴時間點應從發侯寬仁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斷水斷點當天起算,但因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

此高檢署調查報告一出,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各界大加撻伐,因為這意味任何案件只要拖過十年,即無法追究違法濫權檢察官之責任。然高檢署仍不知自我檢討,竟然還大言不慚於3月29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本署先後由3位不同檢察官調卷詳查,並函請臺北地檢署協助調查,仍認為侯寬仁檢察官偵辦該案,並無何違法不當之處,先後於97年4月30日、5月14日、98年3月13日、98年12月14日陳報法務部。

91年監察院已調查得清清楚楚,且將此案列入人權重大保障案件,理當法務部應直接進行從嚴究責議處,但另人寒心的是,高檢署見輿論抨擊拖過公務人員十年懲戒期限之問題,因此特別發布新聞稿表示不是十年期限的問題,而是高檢署查了八年,都查無不法不當,此文一出反而引起社會更大憤怒,自曝公務機關之顢頇迂腐與官官相護,民怨引爆到最高點!

民意代表實在看不下去且再也無法忍耐,因此4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共計34位立委輪番上陣,質詢第一次站上質詢台的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國民黨立委羅淑蕾首先砲轟:「你堂上一點硃就是百姓的千滴血,很多案子也都是官官相護,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目前纏訟十年以上的案件差不多超過二百件,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我們冤案真的蠻多,在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案件,在6,542件裡面,無罪確定的案件有697件,也就是說有一成都是冤枉的,譬如說太極門這個案子,他前後歷經十年七個月,中間被侯寬仁檢察官起訴了以後,經過十四名法官,八名的訴訟檢察官交互詰問,一、二審開了58庭,總共它的見證書有4,645份,5,525人陳訴意見,包括206份國稅局所製作的函查表,12大箱查扣的證物,將近有200個證人,到最後96年7月13號判決,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判決他沒有詐欺,沒有逃漏稅,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甚至於為了這四名被告被羈押,我們還冤獄賠償了184萬,所以證明是一個冤案,我們還賠了184萬,那這個是誰的錢,大家納稅義務人的錢,侯寬仁檢察官他這樣濫權起訴,監察院也移送,叫你們也要嚴懲,可是到現在你們都沒有處理,你們說時效已經消滅了,因為時間過了,那你看看監察院列了侯寬仁檢察官八大罪證,可是你們就是一句話,就是時效消滅了,那這裡我請教一下,公務員懲戒法有十年的時效,可是公務員的考績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法務部仍然可以處罰,你可以用公務員考績法去處罰,為什麼不處罰,那麼你所稱的時效消滅,那到底你是蓄意忽視考績法,是不是有包庇下屬呢?」

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說:「我們法務部對台高檢這樣的報告我們不接受,我們要求他們再就實體的內容再調查,有沒有違法失職的地方,有的話我們還是可以再為處理,所以這一部份我們還沒有結束,我們還在處理之中。」

立委羅淑蕾指出:「冤獄賠償都是全民買單,法務部沒有向檢察官去求償,從民國88年到97年,獲得冤獄賠償的人有5,435人,我們政府總共花了46億8000多萬的冤獄賠償,那你看看沒有一個檢察官被人家用違法、濫權執法去追究他,他沒有得到任何的懲戒,仍然逍遙自在,那冤獄賠償金是我們來買單,這樣公平嗎?」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也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個檢察官,人家還沒有定罪,他跟人家斷水斷電,後來是因為行文給許多縣市政府,要求把當地太極門的分部斷水斷電,結果還好裏面有一位縣市政府的承辦人員,想想好像不對,行文去請教說:「還未定罪,可以給人家斷水斷電嗎?」

曾部長當場承諾:「這部份也是我們現在要檢討,內部要檢討的,當時他為什麼有這樣做,這樣做對不對?該負該承擔什麼責任?目前我們還需要再檢討。」

立委田秋堇繼續追問部長當年一位被侯檢濫權羈押的太極門弟子:「當年他的太太是法務部法規會的專員,就被侯寬仁戴著頭套,帶到地下室去,然後有個記者不小心就在走廊上拍到了,因為那個景象實在是太奇特了,然後這位太極門的會員就在一個,他太太聽不到他的聲音的地方,被要求說你把你太太害成什麼樣子,你趕快承認說太極門的師父掌門人的所有的氣功都是假的。」他說:「明明就是真的,我身體不好,明明就是練氣功好的。」竟然被他罵你知道嗎?結果他太太在法務部被這樣一鬧,只好提早退休,法務部的工作也做不下去,報紙刊登成這樣,也有人鬧到離婚的,也有鬧到生病的,我是覺得說是這樣子,現在太極門這個事情太極門一審、二審、三審都判無罪,所以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一個檢察官濫訴的問題。」

立委田秋堇在質詢現場播放了一段民國86年5月5日侯寬仁檢察官接受電視台「新聞百分百」節目李四端的訪談。

李四端:「太極門的掌門人這個,洪石和他自己,聽到你這樣起訴他,他自己,他的反應是什麼?」

侯寬仁:「他當然是否認啦!但是我從他眼神裡面看到一絲,閃過一絲的陰影,依我們辦案的直覺,就是說,認為他應該有養小鬼這個事情。」

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刻解釋:「我們在辦案的要求證據一定要明確,直接明確,而不能用這樣一閃看過就…」

田委員:「今天我們說的是一個制度,是一個人權的問題,為什麼我們法務部答覆給監察院文是說:「侯寬仁整個調查中沒有不法,也沒有不當」。那既然沒有不當就表示「很妥當」,那用眼神閃過一絲陰影,就可以認定,以他辦案直覺應該有養小鬼,這樣很妥當嗎?為什麼我們法務部行文給監察院說沒有不當呢?所以部長你認為這樣很妥當嗎?所以部長,你們原來請哪3位檢察官?那個調查報告是不是可以給我的辦公室一份資料?」

曾部長:「這部分我們會要求,我們所以再要求台灣高等檢察署,從新就實質內容再加以調查,我們認為還是再有調查的必要。」田委員又強調:「這是會台灣司法人權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案子」「就司法而言,因為每個人都會碰到,我們國家如果任由檢察官,無憑無據可以起訴,起訴一個萬人組織,那其他手無寸鐵的那些平民百姓,赤手空拳就更加危險,更加沒保障。」「如果說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無端飛來橫禍,檢察官用眼神就可以判斷,是不是要起訴你的話,那我們台灣就永無寧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人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在會議中以「?」--「法」的古字與現場所有的法務部相關人等共勉:「?」字,是一個神獸,獨角獸,對不法的事嫉惡如仇,就說兩個人在那邊,一個是對的,一個是錯的,牠是是非分明,牠一定會吃那個錯的,代表一個正義的化身,也代表說我們司法人員,我們應該要嫉惡如仇,摘奸發伏。

立委呂學樟委員質詢說:「公務員懲戒法雖然有十年的一個時效相關規定啦,但是拖過時效之後難道就沒有責任了嗎?監察院只是叫你議處,行政的議處,跟你事實的調查又是另一回事耶,八大罪狀白紙黑字寫在這邊,結果你們還在睜眼說瞎話,拖過這十年的時效,法務部就沒有完全的失職嗎?過去十年啊,去查一查,侯檢察官的考績到底是怎麼樣,這樣明顯的違失,如果還年年都還拿甲等的話,你說的過去嗎?懲戒法有時效,但是公務員的考績法沒有時效,是不是應該根據考績法去做出一些懲處,請法務部在一週以內給我們全國的民眾一個交待!法務部也有必要去推動規劃冤案賠償法,讓這些部分濫權的檢察官,不敢濫權,也不會濫權,而且他濫權以後還要接受嚴重的處罰。怎麼樣解除十大民怨之一啊,針對如何來加強對部分檢察官這樣濫權起訴、濫權不追訴,這樣敗壞德行的一個行為有所節制!」

台大法律系畢業、曾任律師的民進黨立委賴坤成也猛烈質詢:「台高檢的報告跟法務部,其實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裡面充滿了很多的矛盾,他們一直自認為說在實體上面侯檢察官他是沒有任何違法,程序上面又說十年的時效超過,我想我們一直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一個說法。第一個實體上面有沒有違法處,監察院八大項目舉得非常清楚了,而且我們在回想說侯檢察官當初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他那種什麼樣的心態,召集大批的媒體,偵查不公開把它變成偵查大公開,大剌剌叫記者來開記者會,儼然扮著司法藍波這個角色,其實我們當初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們內心在淌血,整個偵查不公開的制度也因為少數檢察官個人這樣,所謂英雄式的心態作祟之下被踐踏無遺。請教一下,法務部從頭至今有沒有一個檢察官或一個檢察官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判刑的,有沒有?」

曾部長:「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立委賴坤成:「對,沒有嘛,所以今天問題就在這裡,我們現行的法律都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就是因為我們檢察官特別是檢察體系裡面,我們看起來是官官相護,也不敢偵辦。我們的政府機關行政部門開始要注重人權的保障,開始要注重偵查不公開的一個現象,不然真的我看到很多檢察官在辦案,檢察官儼然是正義的化身,司法的藍波,我去衝我去拼,記者開始發表意見,未審先判。」

國民黨立委邱毅也站上質詢台:「剛才提到這些濫權濫訴的檢察官,像是太極門的案子,其實都非常清楚,在91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之後,就希望法務部懲處了,那法務部躲避責任,推給台高檢,其實法務部能不能懲處,當然可以懲處啊,台高檢當時能不能做下一個懲處的決定,也可以啊,但是不做啊,官官相護啊。」

曾部長:「照程序上規定法務部沒有直接去查檢察官,而都是交給台高檢,然後根據台高檢的報告上來,如果我們認為他這個調查報告,我們可以接受,我們就照它的調查報告的意見,如果不接受我們再發回去請他再查。」

邱委員:「部長,那你現在好好調查台高檢,台高檢真的有問題,因為就監察院的報告裡面列舉侯寬仁的八大疏失,很多是不需要等到定讞的,舉個例子,他的搜索太極門的第二天就對著電視台媒體公開的談論案情,這個違反偵查不公開,這個不需要等到定讞就可以處理的,另外他去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要把各縣市政府的太極門的道館要給人家斷水斷電,他還指揮縣市政府的公務部門,斷水斷電這個不需要等到定讞,這已經侵害到行政職權了嘛,這不是檢察官的權力嘛!所以你要追究,追究台高檢在這個案子裡面,它應該要負的責任,他完全在官官相護,就是因為官官相護才會造成許多的檢察官有恃無恐!」

當日委員會議,呂學樟、羅淑蕾、邱毅、賴坤成、田秋堇、蔡正元等委員均以太極門冤案為例,指出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違犯諸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人權,並表示太極門案只是冰山一角,也是台灣司法人權上非常重要的案子,法務部應整個體制做檢討,以防檢察官濫權過度,侵害人權。立法委員們並要求法務部長,痛下決心儘速改革,嚴懲違法失職的檢察官,不可重蹈覆轍,官官相護。

隔日羅淑蕾委員於立法院國是論壇再次以太極門案為例,表示侯寬仁檢察官不當的起訴,遭受監察院調查,檢察署若不予追究,將無法使人民服氣。

太極門冤案的義務辨護律師蔡靜玫,同時也在太極門練功十幾年的弟子表示:當初在85年11月間高雄地檢署蕭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周檢察官,也都因為接獲不實檢舉,而對太極門展開調查。但於搜索太極門高雄道館、傳訊掌門人後,均查無不法,亦查無任何受害人,所以高雄地檢署於同年11月30日行政簽結,新竹地檢署也在同年12月18日於媒體表示將會簽結。同樣是不實檢舉,侯寬仁檢察官卻將太極門案件,辦得沸沸揚揚。

85年12月19日案發當日在搜索短短數小時後,中視晚間新聞,不但播報媒體陪同搜索之畫面,並立即宣稱太極門涉嫌宗教詐財,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播報的當下,掌門人尚在接受偵訊,顯見侯檢察官早已預設立場!12月19日晚上7點5分搜索完畢,所有證物未經調查,竟把消息洩漏給媒體,隔日媒體即刊載「太極門涉詐財三十一億」之不實消息,然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誣指之兩帳戶,搜索當日金額只有61萬餘元。而且侯檢察官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已自承其僅憑證人片面之指述,未詳細查明是否確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即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名下所有不動產均予扣押。蔡靜玫律師表示「偵查僅4天,即於85年12月23日凍結掌門人夫婦全部資產,連帳戶內幾千元都扣住,分文不留,侵害人民生存權」。

更令人髮指的是,全案起訴後於86年4月18移審地方法院,案件已脫離其偵查後,侯檢察官?僭越行政機關職權,違法逕自於86年4月25日違法發函內政部,要求解散太極門。同年5月21日又以相同的內容,再度發函全省八個縣巿政府,「命令」解散太極門。甚至又於6月18日再次違法發函給台北巿、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直接要求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貫徹執行他的「解散命令」,侵害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檢察官於接受調查時也已承認其起訴後,未依法經簽奉該機關長官核定,自行發函內政部、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或予以斷水斷電等情,怎麼會查無任何違法、不當?

針對「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時所稱受害者人數眾多,無法一一傳訊,為偵查便捷,依自救會所提供之資料做認定,偵查作為沒有草率或謬誤,更是嚴重與事實不符」。蔡靜玫律師表示「事實上,太極門刑案根本沒有受害人」,「所謂自救會,根本是侯檢察官於搜索後僅6天,相關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就於媒體上違法公開呼籲而產生。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時,發覺所謂之「自救會」名單嚴重不實,於86年5月26日開庭時,當庭諭示告訴代理人,所謂「被害人」須全部重新親自簽名、蓋手印,來釐清名單之真偽,告訴代理人也答應在3週內提出。審理期間掌門人曾7次具狀催促,台北地方法院亦2次函文諭命其提出,告訴代理人卻整整拖延超過10年,直到本案三審判決無罪確定均無法提出,可見根本沒有受害人。二審判決及監察院亦認定被害登記資料有嚴重瑕疵,例如有遭到冒名偽造簽名、已死亡者,人死亡如何登記參加自救會?足見侯檢察官所辯根本不足採,「太極門案件是一個沒有『被害人』的冤案」。而案件經監察院調查後,更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可見案件起訴,就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針對侯檢察官以無中生有之「養小鬼」罪名起訴一事,蔡靜玫律師表示,侯檢察官先於4月15日起訴,4月16日公佈起訴書,4月17日上午本應移審,但因其以「養小鬼」起訴,受到媒體、輿論界、法界之強烈抨擊,侯檢察官竟為轉移焦點,到太極門4個道館搜索找證物,並在南港道館查扣一把「桃木劍」作為養小鬼證物。該桃木劍乃由曾經罹患乳癌,因入門重獲健康之弟子鄭翠玉所贈。眾所周知「桃木劍」係避邪之物,竟被誇大為養小鬼之證物!直至4月17日下午侯檢察官才首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附件35)?掌門人回覆:「沒有」,但已無實益,因起訴書早已完成並公佈於媒體。顯然是先射箭再畫靶,故意構陷,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當性。

蔡靜玫律師認為監察院既然在91年即移送有權懲處機關,當然也沒有10年時效屆滿的問題。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即應直接進行懲處,並非再去調查,而且太極門弟子在侯寬仁被移送懲處後,曾7次函詢法務部對侯檢察官之懲處進度,法務部及高檢署均表示,將於該案件裁判確定後再行處理。現在突然說查無任何違法不當,豈非戲弄百姓。

侯寬仁檢察官85年承辦周人蔘電玩弊案就被指控有筆錄遭張冠李戴、抽換撕毀,偵訊錄影帶下落不明,恐嚇當事人不說就收押或威脅凍結財產等違法,被起訴的警官中,多達20餘人最後被判無罪確定,91年又被監察院調查偵辦太極門案時違犯八大缺失,其92年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時,又發生偵訊被告張隆生時,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法院最後撤銷該訊問的證據力;偵辦馬總統特別費案時,再次被指控筆錄自問自答、記錄不實。一個濫權違法的檢察官一再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而為其個人的錯誤,不知有多少人賠上清白的一生,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其造成司法資源的虛耗、社會的對立動盪,更是無法彌補。太極門案件中所有遭濫權羈押之4位被告,均已獲准冤獄賠償,然其等及家人身心所受之嚴重創傷及名譽之損害,卻永遠無法回復!正如陳調欣於冤獄賠償記者會上所沉痛表示::「對失職的司法人員,政府一定要有所交待」

檢察官擇優汰劣勢在必行,才能為司法威信振衰起弊,重建人民對檢方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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