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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供水證明可作為養殖漁業水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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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05 20:52   更新日期: 2010-05-05 20: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 嘉義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福生/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不少養殖魚塭使用水源均由農田水利會供水,嘉義縣政府為保障漁民權益及鼓勵申辦養殖漁業登記,只要是農田水利會開立的供水證明,都可以作為養殖漁業水源合法使用。

縣府農業處表示,嘉縣水產養殖業者水源係引自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給水路,業者同時為水利會會員者,可向水利會申請開立該土地地號的供水證明,作為養殖漁業水源證明。即日起,凡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時使用水源記載為灌溉用水者,可檢附水利會開立的供水證明文件影本,向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後送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保障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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