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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好金雞母 先解除租稅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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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07 11:12   更新日期: 2010-05-07 11:12   0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0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最近稅務議題特別受朝野重視,喧騰多時的「產業創新條例」立法通過,營所稅稅率從20%降至17%,國庫收入首當其衝。加上五月報稅季,諸多受薪階級心理的不平的反應愈發嚴重,而先前財政部提出的加稅方案,包括開徵能源稅、調高營業稅等,直接或間接的加重老百姓的負擔。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政府對「金雞母」納稅人的權利保護措施在那裡呢?近期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在台北舉辦一場國際性的「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邀請各國專家、學者深入討論人權議題,許多台灣、美國的會計師、學者、律師、稅法專家在其論文與會議發表中表達對於「稅務人權」的看法。大會發表人之一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律師表示:財政部執掌課稅權責,為確保稅收,不遺餘力,對於國家稅收貢獻頗大,值得高度肯定。然而對於納稅人權益保護,似較為忽略,此從租稅法令被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或違法之件數,佔有相當數量,可知一二。陳清秀表示:憲法上人權保障理念以及稅法上基本原理原則(例如量能課稅原則,稽徵經濟原則,淨額所得原則等)觀念,如何落實於租稅立法及執行上,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在租稅訓練課程規劃上,似較為少見,以致於稽徵機關稅務人員執行稅法時,容易疏忽人權保障與租稅法理之落實。陳清秀舉例:我國租稅實務上是不准納稅人舉證自己清白的,並非妥當!他主張有關逃漏稅之處罰,應有發生逃漏稅之結果為要件。大法官釋字第337、339號解釋均已經指出確認在案。然而後來司法機關部分見解,並未遵循上述解釋,而認為在租稅處罰程序上不容許納稅人證明自己無辜,形同以「莫須有」(實際上不存在之漏稅金額)的罪名,處罰納稅人,明顯違反人權保障法上「推定人民無辜」之原則。他主張倘若納稅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並無逃漏稅行為,或其逃漏稅金額僅為極少時,則自應容許納稅人證明自己無辜或其無辜之程度範圍。此為現代法治國家處罰法上人權保障之基本法理。九鼎會計師事務所張福淙會計師則舉例,台灣的稅法暨政府,賦予稽征機關極大之行政裁量權,常常發生稅法規定「馬要課稅,但白馬可以免稅」,稽征機關卻動輒把沒有規定要課稅的牛抓來課稅,牛抗爭說:「我不是馬,你怎麼課我的稅?」財稅機關都硬拗說:「你又不是白馬,不能免稅!」。張福淙表示:重稅與租稅不公乃為人民痛苦的最大來源之一,其潛伏未發之民怨,則更令人危疑難測。過去在台灣政治史上有「白色恐怖」用來壓制反對運動,如今「白色恐怖」已經成為歷史,但是「租稅恐懼」卻仍然存在,雖然經過政黨輪替,租稅問題不但沒有改善,對人權的戕害更為普遍,更為深遠。張福淙提出稅改的方向:必須要立法從寬,不要把納稅人當小偷,應該要讓大家有所依法納稅的空間。而稽徵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要加以限縮,不能要怎麼樣核定就怎麼樣核定,這樣叫濫權,更會造成政治上的貪腐。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曾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政府的稅收,是要用來建設國家,促進經濟發展,讓企業穩定成長,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企業與人民收入增加了,自然會「心甘情願繳稅」,國家稅收也會更充裕。法律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執法者既是握有公權力者,以身作則、以民為主、以法為規、依法行政相當重要,也是保護租稅人權的重要關鍵,如此才能讓人民免於「租稅恐懼,談稅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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