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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搬離戶籍地需至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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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14 18:38   更新日期: 2010-05-14 18:39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申請復查,表示其由台南縣遷居台北縣,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地址手續,也未至戶政機關遷移戶籍,嗣後車輛被查獲欠繳98年使用牌照稅行駛於公共道路,而遭稅務局科處4,320元罰鍰,該民眾主張稅單係由台南戶籍地之大廈管理員簽收,不算合法送達申請免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據監理機關行車執照登記地址(即戶籍地址)或依車主申請通訊地址寄送,繳款書一旦投遞至車主戶籍地,若有同居親屬或大廈管理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倘未獲他人簽收郵件時,稅單經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亦發生送達效力。嗣後,車主未繳納稅款,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就會遭處車輛應納使用牌照稅額一倍罰鍰,車主不得輕忽。

稅務局呼籲,車主遷離戶籍地,應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若因故無法辦理戶籍地址變更,可申請增設通訊地址,以利接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避免因欠稅受罰,造成荷包失血。欲辦理通訊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監理機關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監理機關申請,申請書可向各監理機關索取或於網路下載,申請時需填妥申請書外,另應檢附身分證及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影本辦理。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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