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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肉販等以其住家房屋作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在果菜市場,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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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15 19:13   更新日期: 2010-05-15 19:15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銷貨、果菜、肉販、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魚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魚市場或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其住家房屋,且該房屋亦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自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可檢視已繳納之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有以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者,可向稅務局或所轄分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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