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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通過,消防局加強非法爆竹煙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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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5-20 20:41   更新日期: 2010-05-20 20:44   天眼日報記者 王盈盈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盈盈/嘉義市報導】

有鑑於選舉期間爆竹煙火使用量大增,為因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通過,以及防範地下爆竹煙火業趁機製造、加工及囤積,造成意外悲劇,嘉義縣消防局責令各外勤單位落實查察轄內可能供作違規製造、加工或儲存爆竹煙火處所。

消防局表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於99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包含:

1.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非法儲存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5.經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呼籲民眾選購爆竹煙火時,一定要購買有附加內政部核發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以避免不肖業者有利可圖,共同維護你我的生命財產安全。民眾如發現違規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者,請撥打檢舉專線(05)3620233或119,檢舉屬實者,最高可獲50萬元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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