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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酒業者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歸屬為「其他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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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23 18:43   更新日期: 2009-03-23 18:44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鄭文琳/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示,有關菸酒產品種類之登記,係屬菸酒稅法之規範,由各菸酒稅稽徵機關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受理廠商登記。至於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歸屬為「其他酒類」。

財政局同時指出,另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酒類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是以,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米酒、高粱酒等酒品,為免使消費者對該酒品原料、製程等產生誤解或混淆,其品牌不得標示為米酒、高粱酒,違反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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