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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致國稅局函詢如何辦理設立?登記;申請配編統一編號事務所登記?設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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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10 10:26   更新日期: 2010-07-13 08:23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報導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報導】

為致國稅局函詢如何辦理設立?登記;申請配編統一編號事務所登記?設立事宜

主旨:為致國稅局函詢如何辦理設立?登記;申請配編統一編號事務所登記?設立事宜。

說明:函詢如何辦理設立?登記申請辦理下列相關行業別之申請設立?登記配編統一編號事。

一、在大法官眾多的解釋中,第一個提及並解釋工作權的內涵的是釋字四零四號,該解釋如此理解工作權:「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也就是說,工作權保障的範圍就是「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這種「因為工作權,所以職業自由」的結構,一直被往後有涉及工作權的解釋所延用,也就導致了上述工作權所保障的內涵,變成了職業自由保障的內涵。這樣的見解一直為大法官所引用,所以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部份,也為學界所接受,所以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憲法這段關於「工作權」的保障,不過是保障人民可以選擇自己想做的工作罷了。

二、政府體恤民眾失業率居高不下,勞保局也於二年前開放承認工作場所二處以上的投保事實並得合併累計計算勞退金(唯工會投保者除外)。

三、工作職場僧多粥少;不得已只好自求多福,自行突破工作困境,但也不能外行充當內行;濫竽充數;有鑒於此。

四、擬檢具持相關證照向北區國稅局所屬轄區登記配編統一編號,俾能合法執行業務外,更可供轄區有效地查核實際執行業務所得,亦可供民眾多一種工作選擇之契機。

五、檢陳已持有相關職業證照陳請鈞處惠予准予辦理配編統一編號為禱!計有如下:

1、「黃招斌汽車代理駕駛事務所」或是鈞處核可相關名稱亦可。

檢附申請人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影印本。

※營業項目:代理(依申請人核可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准許駕駛之車種)職業、自用正職司機(請假?休假?停職)之代理駕駛職務各種汽車專業代理駕駛(例如酒後代理駕駛….自用客?貨車或是職業車種依核可允駕車種為限,如有越級駕駛回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2、「黃招斌公寓大廈總幹事事務所」或是鈞處核可相關名稱亦可。

※營業項目:代理公寓大廈執行「總幹事」之業務,值正職「總幹事」(請假?休假?停職時)之代理或是專案處理或特定案件受委任代理執行業務。

檢附申請人持有「公寓大廈服務人員結業證書與認可證」影印本。

3、「黃招斌電氣維護工務所」或是「黃招斌水電技術員」或是鈞處核可相關聯名稱亦可。

檢附申請人持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檢定考試合格核發證照。

※營業項目:執行已持有核可證照允許業務範圍,執行各種水電維修維護業務。

六、申請登記「配偏統一編號」是有多元化工作契機,但是實際執行業務時;則無法同時執行不同業務特此敘明,誠懇呼籲主管轄區仍需請依據核准實際執行業務所申報收入查核課徵稅捐,甚至會有無法實際查核課徵之慮,果真有此行為時,形同「漏開發票」情事同,若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時,得依法裁處議處。

否則;切勿「違法」憑空想像課徵或「臆測式」逕行核定稅率為宜!要符合事實與公正、公平課徵原則也免生爭議。

附件:

1、檢附「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影印本。

2、檢附「公寓大廈服務人員結業證書與認可證」影印本二紙。

3、檢附「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檢定考試合格核發證照二紙。

註記:國稅局第一次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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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有這款的基層主管,漠視民眾的聲音與案件,幾經當事人鍥而不捨的追蹤,終才得到硬ㄠ式的答覆令人憤怒,這不是每一個民眾樂見與歡迎的地區主管應有的服務熱誠意態度,建請中央適時調整不適任的主管,期能提升政府的為民服務口碑與形象。

延宕答覆民眾函詢屢經查詢置之不理,業經投書部長信箱後…,卻答稱如是說(如下):

2010年9月17日下午04:58

親愛的網友:

您寄到部長電子信箱有關[050-99035415]的問題,相關單位已處理完畢。

信件編號為:050-99035415

陳情的內容為:回復內容為:

您好:

有關台端函詢如何辦理、設立、登記申請編配統一編號相關事宜乙案,業經本局(審查二科)99年8月5日於0990731n0001、0990731n0002、0990731n0003號納稅義務人反映意見信箱及99年8月24日0990816m0001號局長信箱回復台端在案,合先敘明。茲將台端所詢事項再次說明如下: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政府機關、學校、教育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診所及其他非營利事業組織,申請統一編號給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第二課(股)提出申請:(1)填妥「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一份(一式三聯),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2)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一份。(3)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4)房屋稅稅單(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一份。(5)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加蓋印章。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二、至有關營業人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則應洽營業稅服務區〔營業地址所在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第三課(股)〕辦理。

三、本所已於今(16)日郵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及「營業人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供運用。

四、非常感謝您對稅政的關心,以後如有國稅相關問題,請多多利用本所網頁之「民意信箱」:http://www.ntx.gov.tw/jhongli/Index.aspx,與本所聯繫或指教,本所將提供最完善的服務。

祝您健康快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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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不得組織公司行號經營

http://www.tynews.com.tw/ty02/0801.htm

附檔: 致國稅局函詢原文  國稅局局長信箱第一次函覆  國稅局終於答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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