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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管制及廢水設施規範,排放標準已修正 石化業者即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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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07 19:20   更新日期: 2010-06-07 19:21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7日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管制工作,已於99年5月5日預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縣內相關業者即早因應。

環境保護局表示,這次修正草案重點主要基於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係屬緊急排放裝置,非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必要規範限制燃燒塔使用時機、日數、使用日數或進廢氣流量累積大於一定量者,應提出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說明、增設監測設施掌握燃燒塔排放成分及操作條件,修正最小排放量計畫書規範要求落實逐年減量,增訂鼓勵業者裝設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管制規範,並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要求業者將設備元件洩漏維修納入資訊系統申報管理,並追蹤改善進度,以及新增生物曝氣池、污泥處理設施、收受石化製程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等管制對象,要求應密閉加蓋,避免逸散臭味污染環境,以符合社會期望。同時考量既存污染源需時間改善,於標準規定既存製程應自發布日起1年內符合本標準規定,新設製程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保護局籲請石化製程業者或公會團體對草案內容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標準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電話02-23117722轉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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