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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應於離職十日前將名冊通報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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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07 22:12   更新日期: 2010-06-07 22:14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雇主資遣員工卻不知道應該在員工離職十日前,將被資遣者資料通報縣府勞工處及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小心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據縣府勞工處統計,台南縣從九十七年至今,雇主於法定時間內資遣員工通報已達九O%以上,但仍有少數雇主因不熟法令或未通報。

勞工處處長余保憲表示,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年籍資料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勞工處及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便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但是仍然有部份雇主未依限通報或根本沒通報,事實上只要被資遣員工請領失業給付,縣府勞工處就會依每月請領失業給付的名單,勾稽出雇主是否延遲通報或未通報之情事,所以雇主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余處長也提醒各事業單位切勿自行解讀法令因而觸法,例如:「不可抗力」係指人為無法抵抗的強制力,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比如去年莫拉克颱風造成南部地區淹水,民宿餐旅業者因水災影響致無法繼續營運而需資遣員工時,才適用「不可抗力」之情形。其中還有最常被事業單位誤解的例子,如:公司因受金融海嘯影響,訂單減量甚至難以維持營運或於預告期間內被資遣員工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早終止契約,都不可視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雇主仍需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辦理通報才行。

另若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但若未留用之員工則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並依規定於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依同法第六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請開立離職證明書予員工,以利員工若未能順利再就業而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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