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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用之引擎及鍋爐用油,含硫分不得超過50ppmw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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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10 15:34   更新日期: 2010-06-10 15:3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落實合格油品之使用,99年度持續針對發電用之引擎、機具或鍋爐,進行液體燃料油(柴油)抽測作業,檢測對象將以燃油使用量大、硫氧化物排放量大者為優先,檢測結果超過限值者,將依規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10日表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0月19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如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如堆高機)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如洗、掃街車);所稱液體燃料係指汽油及柴油。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第4條規定:柴油成分標準如下,含硫量50ppmw;芳香烴含量35vol%,自96年12月26日起施行,經抽測結果超過標準限值者,即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呼籲,含硫量偏高的不合格油品除造成引擎耗損外,其油品燃燒後直接影響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公私場所應確實使用合格油品,勿與不合格舊油品混合使用,或使用來源不明之油品,以共同維護本縣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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