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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者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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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18 19:49   更新日期: 2010-06-18 19:50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自從公布要申報淨值今年已是第4年,營造業者多數還未提出申報,本市目前758家綜合營造業、44家專業營造業、247家土木包工業,雖然營造業法對於未提出申報者沒有處罰規定,但是營造業者如果仍未申報,就有可能被依照「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認定基準規定,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而影響公共工程投標資格及晉升等級權益。另營造業法明文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3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此外,營造業法亦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晉升乙等綜合營造業需經評鑑2年列為第1級者;乙等綜合營造業晉升甲等綜合營造業需經評鑑3年列為第1級者,常有業者等到要評鑑才發現當年度沒有申報淨值,而影響評鑑。

營造業未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淨值者,當年淨值認定以營造業的資本額或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以兩者較低認定,如此一來就會影響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業者1年內的承攬總額。而營造業每年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否則將依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受處罰。

相關申請表格已張貼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網站http://build.kcg.gov.tw,業者可自行上網下載,並依照申請函準備資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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