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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願程序應導入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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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22 17:31   更新日期: 2010-06-23 03:41   會員 依法 / 台南市 投書  

【會員依法/台南市投書】

政府部門最與人民息息相關者,莫過於行政機關,因為許多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往往影響著人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但是我們的法律對於人民因行政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救濟,卻殘破不全甚或付之闕如,致使許多因行政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而權力受到侵害之人民,得不到民主法制國家應有的法律救濟,遂造成許多的民怨。

以受到全國矚目的太極門冤案而言,太極門在歷經十年七個月的光陰,終於把司法程序走完,一、二、三審皆判決太極門無罪,判決主旨宣告:「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至此三審無罪確定。然當初因起訴檢察官移送稅捐機關之逃漏稅案件,卻沒有因法院三審皆判決無逃漏稅之事實而撤銷其行政處分,反以行政機關之見解不受司法機關之意見所拘束為由,繼續進行其追稅之行動,真是蔚為奇觀!匪夷所思!因為其課稅之基礎來自於檢察官認有逃漏稅之事實,除在司法起訴外並移送行政機關予以課稅,但豈有同一事實經司法調查後認無逃漏稅之事實,而行政機關卻認定為有逃漏稅之矛盾現象?因現行法律並無規範,太極門只好另循行政救濟程序救濟。然現今行政訴願程序亦無上級機關認下級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法或不當而撤銷其處分外,應自為行政處分之規定,致上級機關僅撤銷下級機關之行政處分,並令下級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已,結果案件又回到原承辦人員身上,原承辦人員不願承認錯誤,把數字改一改繼續開單,結果形成萬年不死之稅單。太極門稅案就是這樣,雖經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稅捐機關之處分,但因案件承辦人員不願承認錯誤,數字改一改繼續開單,致造成人民之困擾與國家行政資源之浪費。

現行之司法制度賦予被告對於審判者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可以申請其迴避;然現行之行政訴願程序則無相關之規定。上述太極門稅案承辦人員客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若不能賦予當事人申請迴避之權利,則將陷入無解之輪迴惡果。故在法律未規定行政機關之見解應受司法機關之意見所拘束前,行政訴願程序應導入迴避之制度,以避免萬年不死之稅單一再出現。

筆名:小魚兒

職業: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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