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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商品標示抽查 將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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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24 18:53   更新日期: 2010-06-24 18:54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才雄/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市售商品的品質,不定期至本市各賣場、百貨公司及一般商店實施抽查,嚴格要求市售商品必須要有正確的標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店家不得拒絕或規避抽查,否則將依據該法第17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之。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再次呼籲各店家應配合商品標示的抽查工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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