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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司改 先敢辦自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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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25 09:56   更新日期: 2010-06-28 02:02   作者 芯彤 / 苗栗縣 投書  

【作者芯彤/苗栗縣投書】

自家小孩沒管好,竟管到別人家小孩!監察院就軍方14年前槍決性侵殺害女童的士兵江國慶過程草率,對國防部提糾正案,法務部表態要重啟調查,包括有無刑求,要一併追究。同時期,監察院也針對14年前竹竿性侵凌虐女童案,偵辦警方與檢方輕率蒐證、採證,出現嚴重行政疏失,對法務部與內政部提出糾正案。法務部小夫部長,能解釋一下嗎?國防部的違失法務部要追究,法務部的瀆職為何不見部長積極表態依法行政,「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很奇怪,據法務部統計,訴訟十年以上的案子超過兩百件,司法纏訟如此之久,倒霉的全是老百姓,即使幸運爭得司法還其清白,已青絲變白髮,或根本已不在人世間,但是啊,這些真相不明的冤案,相關的執法人員,瀆職卻升官,但監察院彈劾不了!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始終沈默,難道真是官官相護盡在不言中嗎?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期」成了濫權違法公務員的『黃金十年』,不如把公務人員懲戒法改成公務人員保護法。

檢察官起訴必須依法,符合程序要件。前陣子新聞報導襲胸狼侵犯女騎士得逞,被害人擒住狼爪,送警法辦,檢察官依「強制猥褻」公訴罪起訴,但法官卻認為只是「強制觸摸」,只能算告訴乃論的「性騷擾」。另一檢察官侯寬仁的起訴書已被監察院認定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且此嚴重瑕疵自始無效的起訴書,檢察官本應撤回起訴或由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侯寬仁的違法錯誤,讓一、二、三審法院耗費10年7個月的審理,浪費龐大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與社會成本。

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前只因不當應酬,言辭反覆,說謊不誠實就遭受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日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對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之懲處案,其二人因為喝花酒,被認定行為不檢而遭停職處分。然而如侯寬仁所犯違法濫權之事遠勝陳聰明,對人權的迫害及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的戕害,更遠勝於喝花酒。但侯寬仁至今仍未遭受懲處,試問懲處標準可是因人而異?尤其高檢署又說已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無法懲處,且高檢署調查結果並無不法,無從懲處。事實上公務員考績法關於懲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但侯寬仁照樣升官,高檢署以10年時效為規避懲處、官官相護的藉口,在法理上跟人民感情上都無法接受,難道重大案件只要纏訟超過10年,審理期間公務員有過錯都可以不用負責任?這不是欺天暪地嗎?

同樣為侯寬仁檢察官承辦,號稱國內治安史上最大貪瀆弊案的周人蔘電玩案,侯檢察官一舉起訴197人,包含30多名官警,審理過程中,院方竟發現多起偵辦過程的程序瑕疵,最嚴重的部分,就是典型檢察官常用的「押人取供」,甚至有疑似偽造文書,出現同一枚指印兩頁前後無法對齊的不連貫拼湊筆錄。而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侯寬仁偵訊被告張隆生之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法院最後撤銷該訊問的證據力。其偵辦前立委羅福助涉嫌汐止農會超貸弊案時,也有證人在做完筆錄後,立即跑到北院新店公證處公證,表示「剛才偵訊筆錄都是不實,是遭檢察官強暴脅迫做的。」還把公證文件提交法院,駁斥筆錄真實性。

馬英九就職周年時宣稱下一階段就是司法改革,如今二周年,民間司改會批其「司改零進度」!件又一件的真相不明的司法冤案、一件又一件的執法人員違法濫權卻無法可懲,執法人員都管不了,任憑官官相護陋習危害整個國家的體制,賠上的是整個司法的威信。小夫部長面對同時槍決4名死刑犯時,他感性的表示,簽執行死刑令的前夕,他難過的掉下眼淚;依法行政、如此鐵漢的眼淚該予以敬意,然而竹竿性侵凌虐發生後,迄今林姓女童與其家屬的眼淚呢?死者已矣,生者何堪?小夫部長對於林姓女童家屬在得知司法判決結果時,曾表示真相已經不重要,只希望女兒安息。如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監委們在二起性侵女童案調查報告中指責:『其執法者不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濫權違法的司法人員根本就是強盜一樣的行為!小夫部長在收到監察院的糾正案時,有沒有掉下慚愧的眼淚?以周處除三害的雕刻為愓勵的您,心裡也希望林姓女童安息吧!

台灣簽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又如何,對人權二字反倒諷刺,選舉又來了,要選票之前,是不是先摸摸良心,對得起全國人民了嗎?

姓名:芯彤

職業:商

地址:苗栗縣頭份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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