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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再利用管理,99年10月9日起,批發零售業不得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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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28 20:28   更新日期: 2010-06-28 20:29   天眼日報記者 黃莉寬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莉寬/台南市報導】

從事廢鐵、廢紙、煤灰、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廢塑膠、菸砂、廢矽晶等8個項目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之批發零售業再利用機構,自99年10月9日起,將不得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取得相關清除、處理許可後,始得營運。

批發零售業取得再利用機構身份後,因公司無再利用製程,故實際未進行再利用處理作業,其收受之廢棄物仍須交由再利用機構或處理業進行處理,為避免不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造成環境危害或致再生產品有污染環境之虞,經濟部99年4月23日公告修正上述8項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之批發零售業或批發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運作管理限制。

如事業若尚有符合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資格者,應於99年10月8日前至環保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EMS)(http://ems.epa.gov.tw)之廢棄物系統中再利用檢核系統填寫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始得營運。

且事業廢棄物產源亦應依規定於99年10月9日開始,不得將事業廢棄物送交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應送交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或交由其他符合再利用資格之業者進行再利用。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江世民局長表示,行政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IWMS)於99年10月9日起將限制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之批發零售業,不得收受相關廢棄物從事再利用相關業務。另外,僅具批發零售資格之再利用機構應於99年10月9日後主動申請解除列管。若其未主動申請解除列管,本局將依法要求其將收受及產出之廢棄物處理及清理完竣後,予以解除列管。

事業廢棄物應依法委託除清除、處理或從事再利用作業,未依規定而違反廢清法39、41條規定者,本局將依法告發處分或移送偵辦,以降低廢棄物再利用運作之風險,提高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例,促使產業邁向永續發展,並避免業者非法清除、處理,以杜絕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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