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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生命及救災資源,颱風期間切勿從事觀浪戲水等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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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29 22:29   更新日期: 2010-06-29 22:31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珍惜生命及救災資源,颱風期間切勿從事觀浪戲水等危險行為

台灣每年夏季及秋季都會受到颱風的影響,其帶來的強風及豪雨,對我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威脅。據統計,台灣每年平均會受到三至四個颱風的侵襲,造成房屋建築物、電訊、電力線路及農作物吹損、海上船隻翻覆沉沒、沿海發生海水倒灌、暴雨摧毀農作物及使低窪地區淹水等災害損失。

依現行規定,只要縣府成立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考量可能災害危害,並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通報各相關單位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及第三款規定「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等規定,劃設警戒區域禁止出入,以避免危害發生。如民眾違反上述規定,執法人員將會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進行勸導,勸導無效時再逕行舉發,不過萬一遇有緊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民眾違反前述災害防救法之強制措施,導致該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花費較一般救援活動為多的「特別經費」(如相關搜救之人員、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進行搜救的話,按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規定,於相關執行機關搜救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處分相對人)繳納搜救費用。

然而目前,往往有些民眾在颱風來襲且警報已經發布時,還跑去海邊觀浪、衝浪、海釣或從事搶救農作物…等,這些行為不但容易造成自身意外,也容易造成政府救災資源浪費或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消防局藉此呼籲鄉親,政府一連串的宣導及措施,雖然會造成民眾的部分不便,但因災害往往無法預測,千萬不要有心存僥倖的想法,意外發生之後,再多的悔恨都沒有用,更何況是像颱風這種事前可以有效預警的災害,千萬不要以身試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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