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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新修正公布花蓮縣環保局召開法規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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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6-30 18:17   更新日期: 2010-06-30 18:18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因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新修正公布花蓮縣環保局召開法規宣導說明會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針對99年2月3日總統修正公布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條文內容,於日前假花蓮國軍英雄館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法規宣導說明會」,以加強宣導境內業者應主動瞭解相關內容及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預防。

說明會由饒副局長瑞玲主持,會中特別邀請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洪科長淑幸、黃科長士漢分別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原則。會中洪科長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將一直未有明確管制法源之底泥納入管制,污染整治除由污染行為人擔負整治義務外,增訂「潛在污染責任人」,並加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責任。另外,並增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等高污染潛勢區域之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修正指定公告事業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規定。黃科長於會中以多個案例說明污染緊急應變程序、方法及通報程序,並強調污染意外事件之成因,包含:廢水排放、廢棄物棄置、槽車翻覆、儲槽洩漏、輸油管線破裂等多種,各類型事件之污染特性差異相當大,且同類型間也會因洩漏量大小、附近地理或地質條件不同、危害受體遠近或居民生活習性之差異等,而造成各污染事件之污染程度、急迫性採取不同之應變措施。

饒瑞玲表示:感謝行政院環保署對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之重視,以及出席本次說明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事業單位、軍用加油站及縣轄加油站等單位積極配合參加,本次會議適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10周年,期望藉由本次說明會促使縣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列管事業單位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更進一步的了解,透過自主管理及預防應變機制共同營造優質的美麗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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