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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須注意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也要注意將來再移轉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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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7-10 16:47   更新日期: 2010-07-10 16:48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拍定後,稽徵機關會先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額,函請法院代為扣繳。事後被拍賣人檢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免徵,會將已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重新分配,如該筆土地事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移轉時,則須以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承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考量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以免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須往前追溯至第一次免徵前之原地價或移轉現值,將課徵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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