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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揭下重複使用經查獲將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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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7-24 15:58   更新日期: 2010-07-24 15:5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即不得再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屢有查獲民眾或不肖業者,將已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不動產買賣契約或工程合約書上。依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契約書,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一旦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情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罰責之重,奉勸納稅義務人切莫投機取巧,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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