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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交通車加強取締長期占用停車格廣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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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30 21:37   更新日期: 2009-03-30 21:38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向文娟/高雄市報導】

鑑於高雄市路邊停車格位遭廣告車輛長期占用,影響汽車駕駛人之停車權益,其中又以美術館區域最為嚴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針對經勸導仍無移置的廣告車輛展開拖吊。

廣告車輛占用路邊停車格位以美術館區域最為嚴重,為杜絕此違規情事,交通局於今年2月4日至2月13日蒐證占用停車位之廣告車照片,並函請市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依規定告發取締22件。

交通局表示,廣告車輛占用停車格位已違反「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利用車身作為廣告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之規定。逾期未移置之車輛將拖離現場,並予以保管,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為有效抑止廣告車占用停車格位情形,交通局98年3月4日及5日再派員至美術館區域蒐證23輛占用停車格位之廣告車輛,並通知所有人移置,經勸導後,有21輛已自行移置,2輛未移置之廣告車輛已於98年3月20日完成拖吊程序。

交通局表示,「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已於98年2月23日完成修正,交通局呼籲民眾之廣告車輛、無牌車輛等勿占用停車格位,以免違規車輛遭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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