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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檢察官的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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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06 11:17   更新日期: 2010-08-09 03:52   讀者 成中和 / 台北市 投書  

【讀者成中和/台北市投書】

據報載:關於特偵組去年十月間查扣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三人共約三千萬元財產,最高法院在新聞資料中,暗批特偵組濫用公權力扣押民眾財產,違反憲法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也侵害憲法保障被告的財產權。筆者本身在多年前也曾因一樁烏龍冤案,法院根本都還沒做出審判結果,檢察官居然以調查為名強行將本人的存摺扣押,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僅使家中經濟嚴重受到影響,檢察官濫權違法的偵訊,更造成筆者及家人身心受到嚴重的創傷與恐懼。

其實特偵組也罷、檢察官也罷,總以為自己是高人一等,把民眾的權益擺在其次,許多冤案的來源都是因為檢察官的違法濫權所造成,不管是多年前喧騰一時的周人蔘案件、太極門案件或拉法葉案件…等社會矚目案件,都是如出一輒。

以筆者長期所觀察,檢察官執行公務為何會置法令於一旁,其原因應是早期白色恐怖時代所遺留下來的惡習,司法在實施民主後雖有改善,但所改的大部分都是形式要件,檢察官對於實質要件還是抱著我行我素的態度,反正做錯事、害錯人對檢察官自己一點也沒影響,在官官相護的惡習之下,官照升、薪水照領,還有績效獎金可拿,套一句通俗的話就是「死道友,不死貧道」!筆者認為要改善檢察官的違法濫權,唯一的辦法就是訂定出有效的管制機制,更重要的是有魄力真正落實惡檢的退場機制,否則民眾的權益無從保障,國家更是無法富強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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