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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凍結資產 不留分文 違反比例原則--就是土匪、強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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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06 12:35   更新日期: 2010-08-09 04:31   讀者 器人 / 桃園市 投書  

【讀者器人/桃園市投書】

基隆與宜蘭地區共有200多名漁民,在退休前3年調高勞保投保薪資,民國97年間被檢調調查溢領退休給付。法院已裁處緩起訴,漁民還在訴願陳情中,但7月陸續卻被行政執行處強制查扣不動產、凍結銀行資金,孩子的註冊費無著,氣得大政府罵「土匪」。刑事雖免,但民事還是被追繳,今年7月起漁民財產陸續被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財產被查封扣押,漁民氣得說,還在行政訴願中,連協商都沒有,讓他們很氣憤。

沈姓漁民從10幾歲開始就上船工作,一輩子都是漁民,從頭到尾都在基隆區漁會投保,逐年調高投保薪資卻被勞保局認定詐領,他們都說很冤枉。漁民指出,法院裁定後,他們提起訴願,今年3月到立法院陳情,王金平院長出面協商繳還溢領金,還在行政救濟中,銀行戶頭被凍結、房子被查封,魚貨也被扣。另一位陳姓市民住院開刀,回到家看到法院貼的封條,氣得說不出話,簡直「欺侮漁民不識字」。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我國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前大法官劉鐵錚於釋字第33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亦指出:「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所謂生存權,係國民要求保障其生存之權利,國家非僅消極的不加侵害而已,且應積極的為各種行為,使國民均能享受健康與文化生活,而保障人民最低生活,尤為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按凍結資產屬公權力強制處分,是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行為,係國家追訴犯罪時,為保全被告或蒐集證據、保全證據之強制措施,但仍不可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故檢察官執行此項凍結資產之強制處分公權力,必須受到「比例原則」之拘束,行使職權稍有不當,就會對人民財產權構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呼籲政府重新檢討修正各項稅法之合理性,依法開稅單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權,真正是為人民謀福利這樣國人才有安居樂業的環境,社會才能有公平、公正與公義。否則就會變成侵害人權的強盜與土匪。不是人民心中的好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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