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鋼琴酒吧、俱樂部及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鋼琴酒吧、俱樂部及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8-09 14:34   更新日期: 2010-08-09 14:35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餐飲業者為了增加用餐氣氛及招攬顧客,許多西式PUB、BAR、CLUB等鋼琴酒吧、俱樂部,會附設卡拉OK或請職業性、非職業性之藝人提供各種表演,增添浪漫之情調,但不論有無收取門票,依財政部解釋,係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須課徵娛樂稅。

至於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MTV)等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由使用者付費,並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於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稅務局總局消費稅科或所屬東山、民權、大智三分局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違章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