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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財政局籲請菸酒業者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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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18 16:24   更新日期: 2010-08-18 16:25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秋芬/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表示,自民國91年菸酒管理法實施以來,政府共核發437家酒製造業許可執照、2家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及2,535家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據財政部歸納,除產製及輸入私劣菸酒等違法態樣外,尚有部分業者係因菸酒標示不符、或因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未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該部申請換照,而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進一步指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姓名、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姓名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及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財政局籲請菸酒業者應時常瀏覽財政部菸酒管理資訊及財政局財務課網頁,以充分掌握相關法規訊息,如有上述變更情事,應儘速向該部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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