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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路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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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2 13:00   更新日期: 2010-08-22 13:0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張先生有一部2,000cc自小客車忘記繳納98年的使用牌照稅11,230元,在98年12月30日行駛公路違規被查獲,稅務局依法裁處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11,230元,張先生主張使用牌照稅在98年12月31日繳納,不應該再罰11,230元的罰鍰。

稅務局邱局長說,車輛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都要依法補稅及裁處罰鍰。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在查獲使用公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反之,於查獲使用公路後才繳清稅款,則仍要受罰。

稅務局說,為維護自身權益,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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