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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舉辦售票收費之演唱會或舞會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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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2 13:05   更新日期: 2010-08-22 13:06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暑假fun輕鬆,學生團體若於校園內舉辦演唱會或舞會,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均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苗栗稅務局邱局長特別籲請主辦單位勿忘記辦理相關程序,以免受罰。

聯絡人:牌照稅科謝慶和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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