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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適用地價稅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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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3 21:14   更新日期: 2010-08-23 21:1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其適用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家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5.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6.申請時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申請時應檢附的證件: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3.全戶戶口名簿影本。4.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請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林明典電話:4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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