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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是否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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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3 21:15   更新日期: 2010-08-23 21:16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一定要注意,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否則自遷出戶籍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差距很大,所以當您在遷移戶籍時要慎重考慮。

該局指出,納稅人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戶籍已遷出,以後再遷回戶籍時,請記得務必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准,當年度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超過9月22日申請,須自次年起才可以適用。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該局特別提醒您在遷移戶籍時要三思而行,免得被查獲補稅送罰而遭受損失。

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林明典電話:4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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