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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您:請記得保留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稅單收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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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8-24 18:57   更新日期: 2010-08-24 18: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義雄/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稅時,務必注意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

依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地方稅款合約規定,便利商店於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下方條碼後撕下留存1年,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以證明收訖無訛。

稅務局指出,根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持有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繳稅收據,宜保存5年為妥,以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因無法提示繳納憑證而滋生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超商繳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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