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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吹哨是為了捍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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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06 10:35   更新日期: 2010-09-06 14:52   讀者 邱楓 / 桃園市 投書  

【讀者邱楓/桃園市投書】

若政府官員及私人機構違法,大都數的公務人員及員工,為了考績及生計,大多只能被迫配合。日前新海瓦斯工會員工林子文因揭發公司超收客戶瓦斯費,反而遭法官以「違反忠誠義務」為由判決解僱成立,引起工運團體抗議司法不公,共同催生「吹哨人法案」。事實上,1949年瑞典擬訂「吹哨子者法案」保障新聞自由,除違反國家安全或侵犯他人隱私,其消息來源仍會被追究外,該法案的推動使得公民營機構的受僱者可以大膽舉發不公行為,媒體也能發揮做為監督者的角色。美國於1978年,〈文官改革法案〉即稱為「吹哨子者法案」,法案明確規定文官察覺政府違法行為,若將這種事情揭櫫於世,將受到法律之保護。許多先進國家如丹麥等,也都有採行相關的法案,目地為了實踐人性的尊嚴,落實守法、勇敢與專業負責的精神。

反觀,台灣政府機關發生上萬件稅務案件及諸多司法冤案的同時,馬政府連聲說改革體制,但許多基層公務人員不願意受到上級長官的權勢及壓力的情況下,若想成為勇於指正的「吹哨者」,能否擁有最基本的保障與尊嚴的法律呢?日前,國父紀念館講座中江元慶教授舉例江教授直指台灣才2400多萬人一年因為訟訴案件就有700萬人要走進法庭!而台灣三大司法冤案「第一銀行押匯案」、「鹿港幽魂」以及「太極門冤案」突顯出檢察官的無法無天,總統要告他、監察院要辦他,最終的結果是通通都辦不了他。你、我、他,我們三個人之間,就有一人會走進法庭,當我們走進法庭時候,誰會是流浪法庭30年的主角,誰又會是鹿港幽魂的主角,誰又有可能是太極門徒,這個數字是非常可怕的。

在台灣公私機構受限於威權式的領導,公務員或民間企業僱員大都就祇有聽命的分,反正責任不是在我的心態,而自我安慰與原諒。另一個原因若將政府機構或公司違法的事情外洩,大都會受到老闆和同仁徘儕及鄙視,在為了保全飯碗及人情的壓力,成為大環境下被操控的奴隸,犧牲了人心的道德與良知。「別對我撒謊」一書中全世界偉大的24篇的深度報導,政府撒謊,說到而沒做到,揭露當局者種種的謊言,為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江教授沈痛的呼籲。當政府對我們做出種種不法,我們是可以一起來吹哨的,因為老百姓不是法盲,更不是憲盲,我們不是不知道憲法賦予我們天賦人權。人民在面對不法及良心譴責時,讓不願貪贓妄法的公務人員或員工,有選擇捍衛正義與自新的機會,才是國家司法與稅法邁向保障人權的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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