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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公告移置98年11月?99年3月占用公有停車場車輛 請所有人於期限內儘速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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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11 16:03   更新日期: 2010-09-11 16:0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政府公告招領98年11月?99年3月,於臺中市轄區內所移置占用公有停車場車輛,共計19輛(汽車14輛、機車5輛),請車輛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攜帶行照、領車人駕照或身分證,逕至市府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崇德拖吊場:北屯區崇德八路一段99號、文心拖吊場:南屯區文心南七路399號)辦理認領手續。

臺中市政府交通處自98年11月?99年3月,中市轄區內所移置占用供有停車場車輛,共計19輛(汽車14輛、機車5輛),分別為「車輛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逾7日:EO-6800等4輛」、「在車輛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8420-PR等1輛」、「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S4-3276等2輛」及「不依規定繳費:QK-3882等12輛」(移置車輛清冊詳如左側附件)。

前述車輛分別移置在市府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崇德拖吊場:北屯區崇德八路一段99號,電話:04-22414275、22413869;文心拖吊場:南屯區文心南七路399號,電話:04-23868132、23865358),車輛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請攜帶相關證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認領手續;逾期未認領,市府將依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拍賣,所得價款繳交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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