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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國民年金資格認定重新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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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12 17:21   更新日期: 2010-09-12 17:22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 嘉義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大慶/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政府為辦理99年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重新清查工作,凡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提出申請且符合補助資格的民眾,即日起至99年10月31日前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私章及需檢附的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亦可委託親友辦理,被委託的親友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私章供查證,清查後補助或變更資格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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