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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課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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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13 11:07   更新日期: 2010-09-14 08:47   府會記者 張慎芳 / 台北市 報導  

【府會記者張慎芳/台北市報導】

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壹、法令依據: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

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貳、罰則: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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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

林秋鳳0911-939-135

聯絡電話:(02)2585-2992分機:72

傳真:(02)2585-2332

E-Mail:nancy@aosh.org.tw

地址:(10452)台北市中山區撫順街33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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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檔: 課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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