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須課徵娛樂稅

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須課徵娛樂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9-18 19:14   更新日期: 2010-09-18 19:1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在本市有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發售門票、收取費用者,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該稅務局總局或所屬三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稽徵機關憑以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相關之徵免流程申請書件可至稅務局網站下載參閱使用(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網址為http://www.tctax.gov.tw)或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索寄申請書表及納稅宣導資料供用。

稅務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稅務局將依同法第1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補徵娛樂稅及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臨時舉辦上列各項娛樂活動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延誤受罰。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