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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納稅義務人需在向法院起訴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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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19 17:21   更新日期: 2010-09-19 17:22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王姓民眾來電詢問,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該稅捐機關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王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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