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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維護公共安全、防止病媒孳生河南二路中興國宅危險房屋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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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0 18:34   更新日期: 2010-09-20 18:36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向文娟/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維護公共安全、防止病媒孳生河南二路中興國宅危險房屋強制拆除

有關高雄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24-128號房屋,係為市府社會局於「國宅條例」公布施行前(54年11月19日)所興建完成(稱中興國宅),目前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均為私人所有。本案建築物年久失修,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99年5月31日進行結構鑑定,標的物歸屬為不安全的建築結構物,建議給予拆除重建。

按建築法第8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前段規定,工務局於99年7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29743號函併公告,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本案提出陳述書,並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以99年7月2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30775號函併公告,請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本案建築物,期間自99年7月26日起至99年8月24日止共30天,逾期未辦者,將由工務局辦理拆除作業,以維公共安全及防止病媒孳生。

工務局進一步說明,本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24-128號房屋因建築物無人維護管理,常有遊民出入,造成治安的死角,現場環境髒亂,避免成為登革熱出現的場所,該建築物經鑑定屬危險建築物,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實有拆除建築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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