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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購土地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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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1 16:20   更新日期: 2010-09-21 16:21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於9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若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將追繳原退稅款。

稅務局邱局長表示,所謂重購自宅用地退稅,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就出售土地已繳的土地增值稅額度內退稅。

邱局長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且不能移轉,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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