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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戶政事務所派員至國中受理年滿14歲以上之學生初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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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1 18:00   更新日期: 2010-09-21 18:02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鄭文琳/澎湖縣報導】

依據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澎湖縣戶政事務所為避免國中學生家長辦理初領國民身分證往返奔波,乃於本學期開學後9至10月間派員至轄區國民中學集中受理學生初領國民身分證,以落實簡政便民。

澎湖縣政府民政局表示,本縣轄內各國民中學年滿14歲之學生(未滿14歲者亦可)家長請按學校通知日期,備妥相關證件(包括2年內彩色相片1張、印章、戶口名簿及工本費新台幣50元),俾利戶政事務所派員到校集中受理,並於製證完畢後,派員到校核發;另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遺失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及考量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之正確性,特提醒鄉親,未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如無法親自或電話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並委託法定代理人辦理補證時,得由法定代理人一方申請電話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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