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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如未到班雇主可不發當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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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1 19:25   更新日期: 2010-09-21 19:26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秋堂/台南市報導】

「凡那比」颱風來襲,9月20日台南市政府府宣佈不上班,惟許多勞工朋友仍須冒著風雨上班,究竟政府於颱風天發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可以放颱風假?如不上班有沒有薪水可領?若照常到班可否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台南市政府府勞工處處長郭阿梅呼籲: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雇主仍然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應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該要點明定:

一、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雖颱風係為天災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於照顧勞工之立場,「宜」不扣發工資。

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本市市府勞工處處長郭阿梅再次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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