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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不得變更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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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4 17:50   更新日期: 2010-09-24 17:50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錦輝/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4日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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