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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稅務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財產等,以父母共同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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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4 17:51   更新日期: 2010-09-24 17: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錦輝/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4日表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父母至稅務機關臨櫃申請未成年子女(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財產、所得及核發納稅證明等,應由父母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申請;但因其他原因或離婚,其申辦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父或母不克同時臨櫃辦理時,可出具同意書交由母或父之一人辦理或共同出具同意書委任第三人代理,並同時檢附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第三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向稅捐機關申請。未成年人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

二、父母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簽章免附授權書。

三、父母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相關疑問或疑義請向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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