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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垃圾車夾雜資源回收物比例偏高,環保局將加強焚化廠垃圾進場攔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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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9-25 16:22   更新日期: 2010-09-25 16:23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台中市報導】

為能落實資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臺中市環保局近幾年來配合環保署「全分類、零廢棄」政策,積極推動「強制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再利用」政策,已使臺中市可燃性廢棄物產生量,由97年每日880公噸,降至99年8月每日780公噸,平均每日減少約100公噸,除顯示廢棄物減量成效已大幅提高外,並減少中市垃圾處理場廢棄物處理負荷,達到環境資源永續再利用的目標。

環保局在積極推動強制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再利用執行期間,發現仍有部份委託民營清除機構清運廢棄物之社區大樓或事業機構(餐飲業)未能作好產源垃圾分類,導致資源回收物質遭送入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處理,不但減損處理設施壽命,並形成資源浪費,統計今(99)年1-8月於環保局焚化廠針對民營清除機構廢棄物清運車輛執行攔檢查核共計341車次,其中進廠夾雜資源回收物質之車輛數共58車次,不合格率為17%,夾雜回收物中以塑膠類之違規情形30件為最多,其次為免洗餐具22件。

環保局於焚化廠攔檢查核包括目視及破袋檢查,如發現夾雜少部分資源回收物質者,多採以勸導方式要求進廠之清除機構檢拾後攜回,若資源回收物質數量多,則要求提供垃圾產生源名單,以進行後續查處,如查獲產生源未確實垃圾分類,社區大樓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新臺幣1200元?6000元、事業機構裁處新臺幣6000元?30000元。

社區大樓及事業單位委託清除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時,分類責任屬產生源,但送交焚化廠或掩埋場之垃圾包中查獲夾雜資源回收物質,清除機構應負責舉證責任,如清除機構無法舉證或提供產生源者,清除機構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6000元?30000元。

環保局呼籲各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務必要求受委託單位於垃圾排出前確實做好垃圾分類,並定期針對垃圾車駕駛及隨車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期透過產源分類及末端進廠管制作業之強化,落實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及維持垃圾處理場之正常營運,以杜絕後續衍生之各項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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