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綜合新聞 > 情趣商品販賣店,非藥商勿販賣藥物以免觸法!

情趣商品販賣店,非藥商勿販賣藥物以免觸法!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12-12 16:44   更新日期: 2010-12-12 16:45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 櫻/台南市報導】

行政院衛生署特於「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會議中提示,針對市面情趣商品販賣店家,應加強宣導非藥商不可販賣藥物;如欲合法藥品販賣,請依據藥事法規定洽詢主管機關辦理,以免觸法。

另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1)、主要成份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又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同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有關情趣商品販賣店所販售之一般商品,須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隻,業者應就所販賣之商品檢視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以免受罰,同時並呼籲消費者選購該商品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標示完整,以免損害自身權利。

市府乃不定期抽查市售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以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同時並呼籲消費者如發現市面上有販售為符合規定之商品,請立即通報市府,聯絡電話:06-3901357,市府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查察。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