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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港”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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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12-16 19:40   更新日期: 2010-12-16 19:4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苗栗縣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有鑑於坊間人民團體眾多,名稱冠有「消費者」亦不在少數,惟消費者保護團體(簡稱消保團體)應以消保法賦予之任務為職志,因此,部分人民團體不但使消費者誤認其為消保團體,甚至誤解其所舉辦之活動為政府機關贊助或背書。特再次公告消保團體名單,提醒消費者睜大眼睛。

99年度經行政院消保會依法公告之消保團體共計13個,名單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二、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

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移民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五、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

六、社團法人高雄市消費者保護協會。

七、社團法人新竹市消費者保護協會。

八、社團法人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九、社團法人台中市保險契約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十、社團法人花蓮縣消費者保護協會。

十一、社團法人桃園縣消費者保護協會。

十二、社團法人高雄縣金融債務人更生輔導諮詢協會。

十三、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協會。

行政院消保會呼籲民眾,若有消費爭議發生,依法可向上述消保團體申訴,或直接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咨詢,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進行網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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