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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牌照行駛道路,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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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12-18 22:50   更新日期: 2010-12-18 22:51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素珍/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牌照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稅捐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處2倍罰鍰,另外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3,600元到1萬800元不等的罰鍰,形成一事二罰。惟依「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若有移用牌照行駛道路行為,將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不要貪圖節省少量的使用牌照稅,隨意懸掛他車號牌或將車牌借與他人行駛,否則遭裁處罰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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