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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物拆除完竣後,務必向稅務局申辦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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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12-30 21:45   更新日期: 2010-12-30 21:47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 櫻/台南市報導】

常有民眾所有違章建築物被拆除,以為房屋稅自動免徵,一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致多繳了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違章建築物無論是由相關權責單位強制拆除或自行拆除(全部或部分樓層),房屋納稅義務人必須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全部或部分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全部或部分之房屋稅。

進一步表示,對於違章建築物,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已拆除建築物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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