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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免徵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條件未變更,不必每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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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04 16:51   更新日期: 2011-01-04 16:51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廖國樑/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邱局長表示,已申請並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免稅條件未變更,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邱局長指出,已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記得於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到期前,儘速辦理重新鑑定,並持換發之新手冊及相關證件至該局辦理繼續免稅手續,以免逾期喪失免稅條件而恢復課稅!

另戶籍有變動,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應一同遷移,並將證件地址一併變更,再向遷移縣市稽徵機關申請繼續免稅,否則將自戶籍遷移之日起恢復課徵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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