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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寄發99年11月份停車費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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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04 18:59   更新日期: 2011-01-04 19:01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俊明/台南市報導】

為保障民眾權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對於99年11月份停車費已逾第一次催繳期限且尚未繳納的車主,將於100年1月5日寄發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請民眾於收到催繳單時把握時間繳費,以免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若有相關停車疑義請於繳費期限內電洽停管中心辦理,電話:(06)213-8172、213-6544,另設有市民服務熱線1999可洽詢以下繳費規定,或上網站查詢(http://citypark.tncg.gov.tw)。

交通局表示99年11月份未繳停車費之案件,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將是最後一次,其繳費期限與繳費方式如下:

一、繳費期限:

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之繳款期限為100年1月20日(22時前),請民眾收到99年11月份停車費第二次催繳通知單後儘速於繳費期限內繳費,每筆含原停車費及工本費(催繳工本費每筆20元及郵寄工本費34元);若第二次催繳仍逾期未繳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2項規定,每筆停車欠費處以300元罰鍰,且停車欠費及催繳、郵寄工本費均再追繳之。

二、繳費方式:可擇以下方式之一繳費

請於繳費截止期限時間內持催繳通知單至全國統一超商(7-11)、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逾繳費期限時間者,超商將不受理代收。

請持催繳通知單至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繳費(每日08時至22時,清明節、中秋節、元旦、農曆春節期間暫停服務,地址:臺南市南門路241號,五妃街口、中山館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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