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1-01-06 20:00   更新日期: 2011-01-06 20:01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俊明/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准後始得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使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